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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郾城区新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昊审 判 员  叶亚奇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