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郾城区新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昊审 判 员 叶亚奇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