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324号原告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某某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某某,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某某,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2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林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