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陈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6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0层B1001。法定代表人张新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茗旭,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男,1974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宗兵,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无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4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赛尔无线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委托代理人何军,被上诉人陈伟之委托代理人林宗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赛尔无线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称,赛尔无线公司的股东为北京天一金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比例75%)和赛尔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比例25%)。赛尔投资有限公司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网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2年6月,根据赛尔无线公司与赛尔网络公司之间的约定,赛尔网络公司将个人业务部的资产租赁给赛尔无线公司并将个人业务部门团队人员整体转移到赛尔无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陈伟于2014年4月8日入职赛尔无线公司。后赛尔无线公司与赛尔网络公司合作期间因业务结算问题发生争议,赛尔无线公司总经理付xx(同时任赛尔网络公司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崔x指示员工将公司收入均转入赛尔网络公司,致赛尔无线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有资金为员工及时发放工资。赛尔无线公司以邮件的方式给全体员工发送《致全体员工的一封信》,对公司的实际困难作出解释说明,并承诺只要与赛尔网络公司业务上的纠纷一有结果,第一时间为员工补发工资。2014年12月9日,赛尔网络公司向赛尔无线公司发函要求与赛尔无线公司解除合作协议并接收项目资产和员工。自此,大量员工开始提出离职,陈伟于2014年12月19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月5日,陈伟同其他69名员工在赛尔无线公司原副总经理崔x的代理下集体提起劳动仲裁。2015年3月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赛尔无线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认为不应向陈伟支付相应款项。陈伟与其他员工集体离职时,将赛尔无线公司所有的行政档案、考勤表、公章、证照、办公用品等全部带走。赛尔无线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员工工资,而是因各大区经理将公司运营收入汇入赛尔网络公司导致赛尔无线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无资金给员工发放工资,根据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员工与其他69名员工提起离职,时间是在赛尔网络公司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并接收员工开始,69名员工离职信格式和内容基本一致,提出离职随即到赛尔网络公司工作,未提前通知赛尔无线公司办理离职交接,亦未向赛尔无线公司交接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致使赛尔无线公司陷入瘫痪状态。另外,陈伟在离职时未履行任何交接手续,未返还财物,包括记载着赛尔无线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向赛尔无线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综上所述赛尔无线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赛尔无线公司无需向陈伟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1706.9元;2、确认赛尔无线公司无需向陈伟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工资7586.21元及餐补241.38元;3、陈伟与赛尔无线公司办理离职交接,返还资产编号为A0102130050的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备用金3200元;4、陈伟向赛尔无线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5、陈伟承担本案诉讼费。陈伟在一审法院答辩称,陈伟于2014年12月19日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2014年12月工作时间的工资及饭补。公司要求陈伟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无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赛尔无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陈伟于2014年4月8日入职赛尔无线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伟月工资标准11000元,餐费补贴350元,赛尔无线公司于每月10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伟支付上一个自然月工资,赛尔无线公司向陈伟支付工资至2014年11月30日,此后未再支付工资。2014年12月19日,陈伟因个人原因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赛尔无线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日停止工作。陈伟与赛尔无线公司就陈伟是否存在加班各执一词。陈伟主张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9小时,赛尔无线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期间加班工资1706.9元,就此主张陈伟提交《银行请付单》、《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十月加班统计》,陈伟表示《赛尔无线十月份员工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为《银行请付单》后附的明细。《银行请付单》显示:时间为2014年10月29日,请付款金额合计286322.93元,款项用途为十月全体人员工资,请款人由“史xx”签名,副经理处由“崔x”签名,总经理处由“付xx”签名,请付单下部由赛尔无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宇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批复,内容为:1、总部以外人员的工资暂缓发放;2、所有加班津贴暂缓发放;3、总部人员请加入刘勇。张新宇亦签署“同意”字样。《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中详实记载每一名员工十月份工资组成,其中陈伟工资明细中显示“加班/补助”一栏金额为1706.9元,全员合计金额为286322.93元。《十月加班统计》中记载陈伟的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数额与其本人陈述相符。赛尔无线公司对《银行请付单》中张新宇批示内容无异议,对《赛尔无线十月份员工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表示陈伟主张的十一期间并非加班,而是公司安排的电话值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就该主张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由史xx向公司全体员工发送邮件,内容为十一总部人员(史xx、陈伟、李x、王x1、崔x、陈伟、王x2)每人一天为电话值班。陈伟主张该证据未经公证,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赛尔无线公司主张在职期间陈伟曾领用资产编号为A0102130050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备用金3200元,陈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尚未归还,即未按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故应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公司亦无需向陈伟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12月19日期间工资。就上述主张提交物品领用单及赛尔无线公司与王x2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第七条规定:乙方(王x2)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照片)、图表、笔记、报告、信件、磁带、磁盘、光盘、仪器、录音(像)带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赛尔无线公司)。第八条规定: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第十四条规定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进行足额赔偿。上述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奖金及其他收入中扣除。陈伟当庭表示在公司支付相应补偿后同意向公司归还资产编号为A0102130050的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备用金3200元,但主张赛尔无线公司出具的与王x2的《保密协议》对其不具约束力,且其本人系因公司拖欠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在先,其才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且本人持有的物品中也未包含有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因未返还物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赛尔无线公司主张根据陈伟出示的《劳动合同》附则中载明《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因行政人员离职,未留存陈伟的劳动合同及附件,无法提交陈伟的《保密协议》,但从陈伟的劳动合同中足以体现双方间签署了保密协议。陈伟以要求赛尔无线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赛尔无线公司以要求陈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为由提起反申请,该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赛尔无线公司向陈伟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工资7586.21元、餐补241.38元、加班工资1706.9元;陈伟向赛尔无线公司返还资产编号为A0102130050的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备用金3200元;驳回陈伟其他申请请求。陈伟认可该裁决结果。赛尔无线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保密协议、劳动合同、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就加班工资一节,陈伟提交的《银行请付单》、《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赛尔无线员工史xx系根据公司全员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后作出全体人员工资明细并报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审批,张新宇签批“同意”意见,并付批示“所有加班津贴暂缓发放”,显然张新宇认可陈伟存在加班事实,对加班工资的数额也无异议。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电子邮件不能证明陈伟2014年十一期间系电话值班,亦不能据此否认陈伟存在加班的事实。鉴此,法院对赛尔无线公司主张无需支付陈伟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赛尔无线公司应向陈伟支付加班工资1706.9元。就违约金及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一节,法院认为,陈伟同意向赛尔无线公司返还资产编号为A0102130050的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备用金3200元,法院不持异议。因赛尔无线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对赛尔无线公司要求陈伟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审理。就工资及饭补一节,陈伟正常工作至2014年12月19日,赛尔无线公司应向陈伟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12月19日期间工资7586.21元及饭补241.38元。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伟支付二O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期间工资七千五百八十六元二角一分及饭补二百四十一元三角八分;二、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伟支付加班工资一千七百零六元九角;三、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返还资产编号A0102130050的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备用金三千二百元;四、驳回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赛尔无线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改判赛尔无线公司无需支付陈伟工资、饭补、加班工资,并判令陈伟与赛尔无线公司办理离职交接,即交接客户信息资料,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其理由为:1、赛尔无线公司并未拖欠陈伟工资和饭补;2、陈伟提供的加班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证明加班事实;3、陈伟离职时未返还全部属于赛尔无线公司的财物,其应办理工作交接并支付《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陈伟答辩称:1、陈伟在工作期间提供劳动,赛尔无线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饭补、加班工资;2、赛尔无线公司关于交接客户信息资料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已超出仲裁申请的范围。综上,不同意赛尔无线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以上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加班工资一节,从陈伟提交的证据来看,《银行请付单》上有赛尔无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宇签批的“同意”意见,且与《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陈伟存在加班事实,赛尔无线公司应向陈伟支付加班工资。赛尔无线公司提供的电话值班安排邮件不足以推翻陈伟的主张,对其不同意支付陈伟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资及饭补一节,陈伟正常工作至2014年12月19日,赛尔无线公司应向陈伟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12月19日期间工资7586.21元及饭补241.38元。关于赛尔无线公司要求陈伟交接客户信息资料,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一节,因上述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锐审 判 员 刘 俊 霞代理审判员 姚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萌书记员王婉莹书记员苑要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