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东与马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卢素清,女,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马健,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李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马健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李东办理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到李东名下。本院在执行中,已于2015年8月10日向乐山市房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该局协助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李东名下。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梁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