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曾晓与王登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晓,王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525号申请执行人曾晓。被执行人王登峰。申请执行人曾晓��被执行人王登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王登峰至今未履行本院(2013)望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登峰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群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