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藤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藤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被执行人黄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黄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黄某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乙向其父亲黄某甲支付赡养费24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本院的督促下,被执行人黄某乙于2015年8月7日将2450元汇入本院帐户。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赡养费被执行人黄某乙已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藤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海云审判员 黄深功审判员 李采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