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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商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耿士国与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王富生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耿士国,王富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商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府路西澳龙小区*号楼**号商服。法定代表人:陈喜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士国,系博兴县兴福镇海纳配货服务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杨鹏,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富生。委托代理人:姜立民,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由上诉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王合勇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松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