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委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龙田管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龙田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委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龙田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龙田管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2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5日委托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初字第2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惠 峰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爱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