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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苍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厉诗存与李宝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苍执字第180号申请人厉诗存,居民。被执行人李宝东,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一终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厉诗存与被执行人李宝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宝东存款120000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向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远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