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李协功与王晰宝、庄洪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协功,王晰宝,庄洪峰,石嘴山市宏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李协功,男,193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委托代理人黄圣凯,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晓卫,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晰宝,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石嘴山市。被告庄洪峰,男,35岁,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石嘴山市。被告石嘴山市宏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唐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东街枫情水岸15-387、389号。负责人王志锋,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娟,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职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永康南路巷43-8-501室(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协功与被告王晰宝、庄洪峰、石嘴山市宏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协功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协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协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协功负担。代理审判员李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