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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田秀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田秀平,王建勋,梁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6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住所地:中牟县。被执行人田秀平,女,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王建勋,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梁云鹏,男,1973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梁云鹏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云鹏等人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6683.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1元,但被执行人梁云鹏等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云鹏、王建勋、田秀平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攀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