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先锋诉郑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锋,郑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张先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绪兵,男,汉族。被告郑金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锋诉被告郑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金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先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叶素琴审判员 刘志刚陪审员 孙国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