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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先锋诉郑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锋,郑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张先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绪兵,男,汉族。被告郑金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锋诉被告郑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金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先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叶素琴审判员  刘志刚陪审员  孙国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