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立民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钟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立民终字第10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河南省博爱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钟某某,女,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冷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裁定,张某某不服,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2009年9月份到冷水滩区共同生活没有事实依据,双方婚后一直随上诉人在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审理。被上诉人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显示张某某户籍地为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其住所地也应在此。目前无证据证明张某某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也无证据证明其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兰青审 判 员 吴 斌代理审判员 蒋胜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袁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