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6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与阮某在合伙做生意期间,产生经济纠纷,久拖未决。2014年11月30日中午,阮某来河间市民族饭店吃饭,李某甲与妻子艾某、金某、石某等人赶过去,在民族饭店,李某甲与阮某就欠账一事发生口角,后报警。府前派出所接警后,认为此事属于经济纠纷,应由法院解决,劝说后,李某甲、阮某相继离开派出所,回到民族饭店。在民族饭店门口,被告人李某甲继续向阮某追要欠款,阮某上车欲离开,李某甲上前拽阮某下车未果,阮某驾车驶离,李某甲随后驾车追赶,追至河间市政协门前便道时,李某甲驾驶的白色比亚迪轿车将阮某的黑色思铂睿轿车逼停,李某甲下车持擀面杖将阮某黑色本田思铂睿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后视镜、前后保险杠等部位砸坏,阮某驾车撞开李某甲的比亚迪轿车后逃走。经鉴定,阮某黑色本田思铂睿轿车损坏价值为16030元。检察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阮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庭审意见,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阮某在合伙做生意期间产生经济纠纷。2014年11月30日中午,阮某来河间市民族饭店吃饭,李某甲与其妻艾某等人赶至民族饭店,李某甲与阮某就欠账一事发生口角,后报警。河间市公安局府前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认为此事属于经济纠纷,应由法院解决,经民警劝说,李某甲、阮某相继离开派出所回到民族饭店。在民族饭店门口,被告人李某甲继续向阮某追要欠款,阮某驾车驶离民族饭店,李某甲随后驾车追赶,追至河间市政协门前便道时,李某甲驾驶白色比亚迪轿车将阮某的思铂睿牌轿车逼停,李某甲下车后持擀面杖将阮某的轿车前挡风玻璃、后视镜、前后保险杠等部位砸坏,阮某驾车撞开李某甲的比亚迪轿车后离开。经鉴定,思铂睿牌小型轿车的损失价格为1603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2月4日到河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阮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并取得阮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其来自首。其和阮某原来一起合伙做生意,阮某欠其一万元。2014年11月30日中午,阮某来河间的民族饭店吃饭,其开车拉着妻子艾某、小舅子金某等人到了民族饭店,其去找阮某要钱,后来阮某报了警,其和阮某都去了府前街派出所,民警说这是经济纠纷,应该去法院解决。从派出所出来,其打电话叫石某过来,并开车拉着石某来到民族饭店找阮某,阮某开车准备走,其叫阮某下车,并抓着他的头发往外拽他。王某、张某等人下车就劝其。阮某倒车时将其的车前保险杠撞了。其就开车追阮某,到了政府南面的辅道上,其将阮某的轿车别停。其从车后座上拿起一根木质擀面棍,把阮某的车前挡风玻璃砸了,石某将其拦住。阮某用车将其的车撞开就跑了。2、被害人阮某的陈述,2014年11月30日中午其在河间市民族饭店吃饭,因其跟李某甲以前有过生意合作,李某甲的妻子带着四、五名男子来饭店让其还钱,并拦着其的车不让走。其打电话报警后,警察将其和李某甲的妻子带到了派出所,经过派出所调查后让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之后李某甲的妻子就走了。其回到民族饭店开车,刚上车,李某甲就拽开其的车门抓住其的头发往下拽,后被张某拦住。其开车跑到一条公路旁的辅路上,被李某甲开的白色比亚迪轿车别停。李某甲用棍子打其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其车的车头,其就开车跑了。后来其就去了派出所。3、证人张某的证言,2014年11月30日中午其和阮某请河间的客户在民族饭店吃饭,吃饭期间阮某因与李某甲的经济纠纷被带到了派出所,其就继续跟客户吃饭。后来阮某从派出所回到了民族饭店。其和阮某开车回家刚开了大约10米,有三辆车分别从前后把他们的车堵在了中间,李某甲打开车门直接一把就拽住了阮某的头发,其过去拦着李某甲,李某甲回到车上拿出一根木棍,要砸车,阮某关上车门就开车跑了,然后李某甲一伙人就开车去追阮某了。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0日中午十一点半左右,其和阮某、张某等人在民族饭店吃饭,李某甲把阮某叫了出去。其在饭店门口看见李某甲的妻子向阮某要一万元欠款,两人为了欠账的事就一直争吵,李某甲的妻子一直拦着阮某不让他走。后来胡某打电话报了警,阮某和李某甲他们都去了派出所,其和张某、胡兵留在民族饭店等着阮某了。到了下午三点多钟,阮某和胡某回到了民族餐厅,后来阮某开车走时,一辆黑色的马自达6汽车就横在了阮某的车前面,一辆白色的比亚迪轿车停在了阮某的车后面,李某甲就把阮某的车门打开,拽着阮某的头发往车外拽,拽了几下也没有拽出去,李某甲用拳头打了阮某的脑袋几下,还踹了阮某几脚,其和张某都下车去拦架。后来阮某就开车想跑,倒车时碰着李某甲的白色比亚迪车头了,李某甲开着比亚迪轿车追阮某,当其再看见阮某的时候,阮某的车已经被砸的不像样子了,然后他们就来到了派出所。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王某证言基本一致。6、证人石某的证言,2014年11月30日下午大概是2点多钟,李某甲打电话叫其到府前街派出所来。其在府前街派出所门前上了李某甲的白色比亚迪轿车。李某甲开车拉着其来到了民族饭店,李某甲将车停在路边就下了车,其当时在车里玩手机,突然感觉车被撞了一下,其看到是一辆黑色本田轿车撞的,随后李某甲上了车追那辆黑色本田轿车。追至学府路河间市政协路段便道上,李某甲用他的车右面挡在那辆黑色本田轿车左前面并且两车发生了碰撞。撞车之后李某甲在后座上拿了根木头棍子下了车,砸了那辆本田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其劝李某甲,李某甲不听,其就走了。7、证人艾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0日上午11点多,其与李某甲、金某等人一起去民族饭店找阮某要欠款。其和李某甲去楼上找的阮某,阮某说没钱。后来他们就嚷了起来,阮某就报了警。他们都去了府前街派出所,警察让他们去法院解决。他们就都回到了民族饭店。李某甲还是让阮某还钱,阮某不还,并要开车走。李某甲拽阮某的头发,其和金某、石某就赶紧拦李某甲。后来阮某开车跑了,他在跑时把其家的车撞了,李某甲开车去追他,金某拉着其也追李某甲他们,后来他们没追上,其和金某就回家了。8、证人金某证言,证实内容与艾某证言基本一致。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0日下午3点多,其看到在政协路口南面的辅路上,一辆白色轿车下来两个年轻人,其中一个人拿着一米长的木棍,砸了前面一辆黑色轿车的前挡风玻璃。10、河价鉴刑(2014)145号价格鉴定意见,证实思铂睿牌小型轿车损失为16030元。11、河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河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清单、监控录像光盘两张在卷。12、调解协议书及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阮某有债务纠纷,经公安机关处理后,被告人李某甲持擀面杖将阮某的汽车挡风玻璃等处砸坏,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阮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于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二、作案工具擀面杖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慧英审 判 员  冯 波代理审判员  乔庆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哈紫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