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30号原告:徐某,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陈伟,丹江口市三官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付某,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运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陆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吴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