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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彩红与农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红,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黄彩红。被执行人农峰。本院立案执行黄彩红申请执行农峰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农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黄彩红支付赔偿款1238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3元,申请执行费8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彩红与被执行人农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梁 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