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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109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龙大金,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久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