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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振华商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振华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493号原告: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商业街75号。法定代表人:丛培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春林,该公司经理。被告: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董事长。被告:荣成振华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6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姜锐,系二被告公司经理。原告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振华商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由于原被告之间有仲裁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范围。依据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