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卢群丽申请执行卢易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群丽,卢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卢群丽,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卢易,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17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卢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卢易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富世镇林达路144号7幢2单元附3号住房一套(权属证书号:201002675,建筑面积136.69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进行抵押、过户等任何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审判员 雷 腾 科审判员 张 胜 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