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吴某某,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某某,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吴小云负担。代理审判员戴阿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林绍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