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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与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棉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负责人:陈雪峰。被执行人:宋军,男,汉族,1971年1月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棉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显波审 判 员  李全安代理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庆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