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李某,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301号原告:李某,女,200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法定代理人:梁某,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欧阳南古,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系原告舅舅。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负责人:欧安杰,局长。委托代理人:郑静霞、曹雪莱,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匡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匡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丽、人民陪审员陈晓莹共同组成合议庭。审 判 长 匡 勇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小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