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循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华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循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华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循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青海华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39号。法定代表人赵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永宁,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循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住所地循化县积石镇黄河路政府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进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启良,青海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福,系该局干部。原告青海华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循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997元,减半收取3998.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鸣凤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陈 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