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杨宗建、范永洪与重庆市璧山区水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水务局,杨宗建,范永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璧山区水务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继超,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小琳,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宗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永洪。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水务局与被上诉人杨宗建、范永洪生命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璧法民初字第04455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璧山区水务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即本案一审原告杨宗建、范永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水务局同意被上诉人杨宗建、范永洪撤回起诉,并书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宗建、范永洪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获得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水务局同意,应予准许。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水务局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4)璧法民初字第044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水务局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杨宗建、范永洪撤回起诉。本案二审受理2700费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水务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肖怀京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红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