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李善才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李善才,冯广华,王意好,雷蕾,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47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高志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投资人:冯广华。被执行人:李善才,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冯广华,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王意好,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水头龙队三巷9号。被执行人:雷蕾,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李善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奥力达电器配件厂、李善才、冯广华、王意好、雷蕾、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