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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田X、刘X儒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X,刘X儒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178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X,男,1979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2014年10月29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依法执行逮捕,2014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4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13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5年1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X儒,女,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2014年10月29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X、刘X儒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X儒服判,被告人田X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X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X撤回上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凯审 判 员  李洪军代理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