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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43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原告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男冯某甲,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二、婚生子冯某甲随被告冯某共同生活,原告高某支付抚养费每月343元至冯某甲18周岁止,每月支付一次,每月的16号前支付,抚养费从2015年9月起开始执行。三、原告高某每月可以探视孩子,探视时间双方自行协商。四、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