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贺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贺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521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郭某某贺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