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城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贺晓东与被告贺兴龙、贺兴峰、贺兴斌、贺兴田、贺兴园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晓东,贺兴龙,贺兴峰,贺兴斌,贺兴田,贺兴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贺晓东,男,1976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贺兴龙,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贺兴峰,男,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贺兴斌,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贺兴田,男,1990年5月29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贺兴园,男,1995年3月14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晓东与被告贺兴龙、贺兴峰、贺兴斌、贺兴田、贺兴园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兴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岩承审 判 员  代其龙人民陪审员  赵文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