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美荣与被上诉人米保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1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荣,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王保同,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王美荣之父,住鹿邑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保俊,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李长永,河南真源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上诉人王美荣因与被上诉人米保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美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保同、被上诉人米保俊委托代理人李长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王美荣与米保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4月8日(农历2008年3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同居期间生育三个女儿:长女米晓凤(2008年12月25日出生)、次女米晶晶、三女米莹莹(次女、三女系双胞胎,2011年9月18日出生),三个女儿现随王美荣生活。王美荣的个人财产有:组合柜1套、被子11条、冰箱1台、水仙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王美荣已将洗衣机、被子拉回其娘家)。原审认为,王美荣、米保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综观本案,王美荣、米保俊长女米晓凤由米保俊抚养为宜,次女米晶晶、三女米莹莹因年龄较小,由王美荣抚养为宜。王美荣的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十八条(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1、王美荣、米保俊的长女米晓凤由米保俊抚养,次女米晶晶、三女米莹莹由王美荣抚养。米保俊支付王美荣子女抚养费32015元。2、王美荣的个人财产(组合柜一套、冰箱一台)归王美荣所有。3、驳回王美荣、米保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1、2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王美荣、米保俊各负担150元。王美荣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三个女儿一直由其抚养,米保俊根本未尽抚养义务,米保俊提供的鹿邑县王皮溜镇马庄行政村村委会证明没有出具证明材料人的签名,应属无效证据。要求三个女儿由其抚养,米保俊支付抚养费。2、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米保俊答���称,1、三个女儿一直由双方共同抚养。2、王美荣在原审并没有请求分割同居后的共同财产,二审应依法不予审查,王美荣提供的共同财产材料与事实不符,有些财产在王美荣那里,有些财产已经毁坏或不存在,有些根本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米保俊在原审提供的鹿邑县王皮溜镇马庄村委会证明(证明王美荣、米保俊三个女儿由两家抚养)有该村委会印章,无人员签名。二审时,王美荣也提交了一份该村委会证明,证明称对王美荣、米保俊三个女儿的抚养问题不了解,该证明上有证明人武德勤、武传明签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有该村委会印章;王美荣还提交了一份其所属鹿邑县王皮溜镇王楼行政村村委会的证明,证明王美荣、米保俊的三个女儿长期在王美荣娘家居住、生��。该证明上有该村委会主任和党支部书记签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有该村委会印章。王美荣、米保俊在原审均未提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本院认为,王美荣、米保俊的三个女儿随王美荣居住、生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基于此,考虑其三个女儿的健康成长,其三个女儿由王美荣抚养为宜,米保俊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米保俊无固定收入,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2014年河南省人均纯收入40%的比例确定。关于王美荣要求分割同居后的共同财产问题,因原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及,米保俊对王美荣在二审提交的共同财产不予认可,本院又调解未果,二审如直接处理有可能剥夺一方的上诉权,故本院不宜直接处理,王美荣可另案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二、变更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美荣、米保俊的三个女儿(长女米晓凤、次女米晶晶、三女米莹莹)由王美荣抚养,米保俊支付子女抚养费52729.60元(9416元/年×14年×40%)。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美荣负担200元,被上诉人米保俊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天鹏审 判 员 许向朋代理审判员 徐鲜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