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新成与吴绍龙、王海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成,吴绍龙,王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成。被执行人吴绍龙。被执行人王海艳。申请执行人王新成与被执行人吴绍龙、王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志胜审 判 员 蒋 涛人民陪审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维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