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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恢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新成与吴绍龙、王海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成,吴绍龙,王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成。被执行人吴绍龙。被执行人王海艳。申请执行人王新成与被执行人吴绍龙、王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志胜审 判 员  蒋 涛人民陪审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维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