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梁某,居民。被告蒙某(曾用名蒙小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廖清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蒙晓丽附: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