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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赵周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赵周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09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被执行人:赵周好,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申请执行赵周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赵周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二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俊审判员 林宗军审判员 杨守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