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执字第0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台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金执字第00123-1号申请执行人:台某,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霍邱县叶集实验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现住。申请执行人台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张某到期后拒不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江店支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波审 判 员 刘虎代理审判员 孙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