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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建华与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华,高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华,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凤英,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赵建华因与被上诉人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2989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赵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中,赵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建华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金      伟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宇书记员李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