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夏某某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万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夏某某,女,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再审申请人万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郎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某某申请再审称:法院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不公。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予以再审。夏某某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万某某对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郎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不服,未提起上诉,现提起再审申请,也未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万某某申请再审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综上,万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道庆审判员 章建忠审判员 乔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