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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郑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曲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庞惠,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农民。原告郑某与被告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惠、被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由于我们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二人均担。被告贾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家。原告诉称,由于我与被告脾气性格不合,婚后常吵架生气,且被告经常对我大打出手,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否认夫妻感情破裂,亦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孩子,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共同生活中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郑某与被告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