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冯作晓、刘俭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1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地址即墨市振华街122号。负责人张风臣,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公东,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万业,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作晓。被告刘俭英。被告于正云。被告林式岁。被告于周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告冯作晓、刘俭英、于正云、林式岁、于周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作晓、刘俭英、于正云、林式岁、于周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2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