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娟娟与被告东营天润工贸有限公司、毛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406-1号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06-1号原告:王娟娟。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委托代理人:陈文超。被告:东营天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海军。被告:毛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娟诉被告东营天润工贸有限公司、毛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毛海军房产两处。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二、查封期间自2015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