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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杜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巩昊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