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杜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巩昊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