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催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南通市飞达电线厂、高俊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市飞达电线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催字第00025号申请人南通市飞达电线厂,住所地海安县雅周镇通雅西路*号*幢。法定代表人高俊峰。申请人南通市飞达电线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申请人南通市飞达电线厂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市飞达电线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南通市飞达电线厂撤回���示催告的申请。二、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南通市飞达电线厂负担。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玲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