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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小洋与罗长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张小洋,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罗长庚,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洋与被告罗长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小洋负担。审判员赖丰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方艺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