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小洋与罗长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张小洋,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罗长庚,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洋与被告罗长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小洋负担。审判员赖丰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方艺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