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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4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卢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培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4303号原告:卢培忠。委托代理人:蒋进宝、李广钱,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火,安县尚湖镇南街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培忠与被告王涛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卢培忠负担。审 判 长  楼 聪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