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长岭县水泥制品厂与赵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水泥制品厂,赵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长岭县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王有利,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忠臣,男,汉族,业务员,现住通榆县开通镇内。被告:赵光辉,男,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干部,现住通榆县开通镇内。身份证号:222327195911110019。委托代理人:计红军,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水泥制品厂诉被告赵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岭县水泥制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9元由原告长岭县水泥制品厂负担。审判长 刘明晶审判员 牟永贵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