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商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建珍与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珍,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342号原告周建珍。委托代理人廖启东、罗小蕾,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18号7号楼。法定代表人陈亚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卫东,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建珍与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协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启东、罗小蕾,被告建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卫东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珍诉称:周建珍系建协公司股东、监事,但建协公司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其递交了书面查账申请,但未获得准许。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协公司提供2007年至2014年期间该公司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周建珍查阅;本案诉讼费用由建协公司承担。庭审中,周建珍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建协公司提供2007年至2014年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现金流量表、资金平衡表等),并撤回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请求。被告建协公司辩称:1、从2007年到2012年,建协公司每年召开股东会,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应是了解的,股东也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如允许股东反复行使知情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2、2011年1月15日的股东会决议对于股东知情权作出了约定,应按约定操作;3、同意周建珍查看2013年以后的相关财务报表,但希望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让周建珍履行权利。经审理查明:建协公司股东为蒋小娟、周建珍和陈亚平。2011年1月15日,建协公司召开股东会,审核通过2010年度经营及财务报告和收支情况审核报告,讨论通过2011年度经营计划和管理人员考核和分配指标,并达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公司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可以在公司指定时间地点由本人查阅公司有关财务账册和凭证,但不得复制、复印和拍照,不得委托他人或携带他人查阅,公司每年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当年财务进行审计以及帐内外经营事项报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通过后即予认可,不得再追究任何责任和事项。”2012年5月3日,建协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内部财务报告,同意从2012年起,考核结算期自每年春节后至下年春节前;通过2012年度公司经营计划、管理人员考核指标和预算报告等。2013年4月9日,建协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审核公司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内部财务报告,通过2013年度公司经营计划、管理人员考核指标和预算报告等。2015年4月23日,周建珍委托代理律师向建协公司发出律师函,为了解公司利润情况,要求建协公司提供2007年至2014年期间建协公司会计账簿及相关票据凭证以行使股东知情权,该函件于2015年4月27日被建协公司签收。案件审理过程中,建协公司确认该公司保存有2007年至2014年期间的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上述事实,有周建珍举证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律师函、快递单、邮件回单,有建协公司举证的股东会决议等书证予以证实,由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周建珍已经于2015年4月23日委托律师,向建协公司邮寄发送了律师函。在律师函中,周建珍提出了书面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并且明确说明查阅目的系为了解公司利润情况,该函件于2015年4月27日被建协公司签收。现建协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建协公司认为从2007年到2012年,建协公司每年召开股东会,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应是了解的,股东也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本院认为,建协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说明周建珍审议了相关年度的财务报告,但不能证明周建珍已经查阅了建协公司2007年到2012年的会计账簿,而法律也并不禁止股东多次行使知情权,故建协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建协公司认为2011年1月15日的股东会决议对于股东知情权作出了决议,应按约定操作。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赋予股东的权利,公司股东会决议不能约定排除或予以限制,建协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建协公司希望通过召开股东会让周建珍查看2013年以后的相关财务报表,本院认为并不影响本案中周建珍行使股东知情权,建协公司可在判决生效后另行与周建珍协商确定查阅的具体方式。综上,周建珍的查阅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向原告周建珍提供该公司2007年至2014年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现金流量表、资金平衡表等)供周建珍查阅。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