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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建文与被告刘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文,刘德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1433号原告许建文,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尹冬梅,隆化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德文,住隆化县。原告许建文与被告刘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建文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建文的委托代理人尹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德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建文诉称,2011年5月12日,被告购买原告豪沃翻斗车一辆,购车价款为115000元,约定被告于2012年5月12日前付清,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2013年2月8日,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时,被告又承诺于2013年5月12日前还清。此款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购车价款11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许建文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欠据一份,证明2011年5月12日,刘德文欠许建文人民币115000元,2012年5月12日还清。2013年2月8日,刘德文承诺于2013年5月12日前还清欠款。被告刘德文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刘德文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该证据记载的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2日,被告购买原告豪沃翻斗车一辆,双方约定购车价款为115000元,被告于2012年5月12日前付清,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双方于2013年2月8日另行约定,被告于2013年5月12日前还清。此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刘德文购买原告许建文车辆,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依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车辆,被告却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购车款11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5000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德文给付原告许建文购车款11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5000元,合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刘德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国文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人民陪审员  黄兴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鲁冠群附页:一、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上诉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为本院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三、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