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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要求宣告刁某甲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刁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王某甲,女,住柘城县。申请人王某乙,男,住柘城县。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王某丙,男,住柘城县。系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之祖父。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住柘城县。被申请人刁某甲,女,住柘城县。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要求宣告刁某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诉称,二申请人之父王某戊于2006年6月因交通事故事故死亡,被申请人刁某甲于2007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故请求法院宣告刁某甲失踪。经查,刁某甲,女,汉族,住柘城县,系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的母亲。刁某甲于2007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9日发出寻找刁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刁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刁某甲离家出走已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刁某甲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刁某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