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虎民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原告逯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虎民初字第01717号原告逯某某,女,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朱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原告逯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某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29日生育一女朱某甲。我们婚后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闹矛盾,生气吵架,导致我们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现已经破裂。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朱某甲随被告生活,债务10000元由被告承担,此外,我的东西我带走,诉讼��由我自行负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结婚登记证明一份,拟证明其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朱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仍然希望能够维持这个家庭的稳定。此外,原告所说的债务不是事实,我们生活期间没有向原告母亲借过10000元钱。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认定其具有证据效力。依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逯某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2月29日生育一女朱某甲。2015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矛盾开始分居,孩子现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为基础。原、被告基于自由意志缔结婚姻关系,婚后家庭生活较稳定且育有一女,有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基础。虽一时因家庭矛盾产生争执,但这并不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共同生活应互相包容、互相谅解,原、被告之间更应加强沟通交流,多点关心信任。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欠有外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不予干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逯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名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