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华通路桥集团阳泉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司郊区分公司与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安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华通路桥集团阳泉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郊区分公司负责人王国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明耀,公司员工。被告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安二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通路桥集团阳泉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郊区分公司与被告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安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通��桥集团阳泉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郊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华通路桥集团阳泉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郊区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利军审 判 员 史振兴代理审判员 要文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