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范丽娟与石文强、聂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丽娟,石文强,聂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423号申请人范丽娟,女,汉族。被执行人石文强,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岗李乡霍庄村五组。被执行人聂巧红,女,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岗李乡岗李村教育组。河南省尉氏县公证处(2014)尉证执字第30号执行证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人范丽娟于2015年7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石文强、聂巧红的存款采取冻结、划拨等的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戚振岭审判员 文 魏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松松